五十二灵程 第三十篇 圣徒与法律

第三十篇 圣徒与法律 (罗马七1至八11)

读罗马书,知圣徒既不能靠律法称义,又不能赖律法成圣,到底律法有何功效呢?圣徒对于律法,有何观念呢?而且律法于圣徒,究竟有何关系呢?我们看保罗的经历,并保罗的言论,可知圣徒灵命生活的程度,于他在于法律所处的地位。实是密切相关的。也可说律法在于圣徒身上的功力,太可为试验他灵性高低的表针,因为我们对于律法站在甚么地步上,我们灵性生活程度,也是在甚么地步上。按保罗毕生,或是照罗马七章一节至八章十一节所论,圣徒在验律法的地位,可分三等:

一、死在律法下的教徒(七1-3) 本段保罗是说在律法以下的旧人,正如一个妇人,被丈夫的律法管辖,是不能逃脱的。除非丈夫死了以后,可以再皈别人,不然她便是个淫妇。信徒被律法管辖的景况,也是如此。保罗自己原来也是死在律法以下的人。他在这个时代,对于「守律法的义说,是无可指责的。」(腓三6)自以为「在神面前行事为人,都是凭着良心,](徒二十三1)为祖宗遗传更加热心,(加一14)这正是可以为那些被律法拘管,受律法压制,热心遵守律法的法利赛人的代表,但他们虽然热心遵守法律,也不过为死在律法以下的教徒而已。他们那一番受律法拘囿束缚的情况,固然是极可伤叹的;至于他们那一番自是自满,虽是死在罪中,仍然自以为义的状态,更是极可痛惜的。

今日教中死在律法以下的旧人,亦复不少,尝见多人虽己皈主,却未得真理的解放,甚至终究末得基督的生命,其行事为人,亦不过是为律法以下的旧人,受律法拘囿,被律法辖制,靠自己的义行,寻求生命而已。

二、活在律法中的信徒(七4-25) 在七章四至二十五节所言 ,是已经悔改重生,得了活命的信徒,他对于律法有一种特殊的观念,虽然已经有了生命,却是仍旧在律法范围之中,苦苦的遵守。因为当这地步,他的旧人尚未死绝,不免时常有罪心扰动,使他对于律法的效力,心中悲叹不已。照保罗自身说,这种地步,或是自从他在大马色城外皈主,(徒九9)直至在亚拉伯旷野苦修时代的经历(加一17)即是新人在律法下,未得圣灵中自由的景状。试即本处所论,新人活在律法中的景状,略言如下:

(一)律法对信徒已失权力。(七4-6) 此乃接续以上所论妇人之喻,申明其中的要义说:我们信徒「藉着基督的死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,可以再皈别人。——我们属肉体时,那因律法而生的情欲,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,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。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,现今就脱离了律法。」既是已经脱离了律法,「我们事奉主,就要按着心灵的新样,不要按着仪文的旧样」了。但这是按着新生活当然的地步而言,并非指各信徒对于律法上的觉悟并经历而言。

(二)律法为令罪越发彰显 (七7-13) 本段之意,略与五章二十节同,言律法设立,致罪显多,但律法不是罪,不过罪借律法乘机使欲心发动。以无律法,罪如佯死,则无明抗神律,与神为敌之心,其罪较小;亦且多有未显明者。有如巨川之水,涌流而下,则镜面无波,若一过矶阻,则波浪突起,人罪对于律法亦然,「因罪趁着机会,就借着诫命引诱我。——并显出罪真是罪,叫罪因着诫命,更显出是恶极了。」

(三)律法在肉体大起战鬬。(七14-25) 此数节即言已经重生,尚未成圣的信徒,因为理欲的交攻,所发的一种感慨的悲歌,是从保罗个人的灵性经历中写出来的。显明已蒙新生的信徒,本是满心欢喜神的意旨,无奈旧人尚未死绝,处在这种灵命尚未健全,灵力犹未充足的地步,对于嗜欲罪心的搅扰,不见时胜时败,此中的苦况,诚不可以为外人道。按本处所论,保罗自己言明其克己胜欲的工夫,有两种的宣言:

1.论其悲观。

(1)属于肉体。(14)保罗尝论哥林多的信徒,虽然得了新生命,然而仍有许多是属肉体的。(林前三1)本处言所以属于肉体,因为曾经卖给罪了,但不是像亚哈的「自卖。」(王上廿一25)不过是因元祖的陨越,而有的连带关系,即是生在罪中的。尝见许多信徒,虽然已经皈了基督,却终未成属灵的人,仍是注重物质方面,而为属肉体的信徒,即跟从基督为婴孩的,这也是极可痛惜的事。

(2)行与愿违。(15)「因为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作,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作。」我觉得「我愿意为善的时候,便有恶与我同在。」(21)似此情况,虽是明显信徒心中仍然有罪,尚未到成圣地步,却也正是显明他业已在义路上起程,向着成圣地步走来。因为此等知罪悟罪,并与罪交战的光景,决非死在罪中之人的光景。大概人都是越求进修,越觉有罪;愈近乎圣境,愈觉出不洁。凡克己进修的信徒,皆可为此作证。

(3)内无良善。(18)言「我觉得在我肉体中,没有良善。」(可参看创六3约三6)此与约翰所言:「凡从神生的,就不能犯罪」的话,相差太远了。(约壹三9)唯「觉肢体中另有一个律,」(23)「和我心中的律交战,以致叫我作所不愿作之事,」此种理欲交攻的苦况,也是每一个在义路上进步的信徒,难免的经历。

(4)时为俘掳。(23)所可叹者,是常打败仗,作了罪的俘掳,使我服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。虽是出于勉强,却亦无可奈何。纵或时而得胜,不久旋又败北。此种改悔以后再犯罪,犯罪以后再悔改的情状,想每个基督徒,皆可历历而言。

(5)无人能救。(24)言「我真是苦阿,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?」不但是无人能救,也无法能救,此中的苦况,非有经历的,亦决无人可以体会呢。

2.述其慰藉。所可欣幸者,此理欲的交攻,固苦不堪言;然而亦不无可慰藉之处。据保罗在此处所言:

(1)尚有良心作证。 按良心而言,确有可以自慰之处。因为按着良心,在我里面的人,对于律法有三种的态度:(甲)承认律法。(16)我所作的,既是我不愿意作的,我就承认律法是善的。(乙)欢喜律法。(22)按我里面的人,我是未尝不欢喜神的律法。(丙)顺从律法。(25)我本是用内心顺从神的法律,并非是故意违背法律的。这样说来,我虽有失败处,犯罪处,那究竟不是我作的,我的良心,很可以为此作证。

(2)非不尽力交战。 保罗曾一而再的申明说:所有种种的罪犯,不是我作的,乃是在我里面的罪作的;(17,20)因为我是已经尽了我所能的,奋力的与罪欲——肉体战鬬;所以犯罪的,不是我的真我,(新保罗)乃是我的自我。(旧保罗)这样说来,虽然我的旧我,时而服从肉欲;但我的真我,仍是安全无恙,这是很可以自慰的。

(3)确有救主可靠。(25) 如言:「感谢神,靠我主耶稣基督,就能脱离了。」此即吾等信徒,唯一的倚靠。因为唯有主是我们的靠山,是我们的磐石,是我们的力量,是我们独一的拯救。在于主我就可以脱离肉欲——旧人的挟制,得着快乐,自由的灵命生活了。

三、超出律法上的圣徒 (八1-11)罗马第八章,即以上数章的总结。或有谓「如将圣经譬如戒指,则罗马人书可为此戒指的钻石;且此第八章,可为此钻石之发光。」诚哉是言!我们看这二章,足可以表显信徒自由快乐的成圣生活。于第一段即一至十一节所论,是成圣的信徒,对于律法的关系。表明成圣的信徒,是如何超出律法以上,而有高尚属灵的生活。

(一)不被定罪。(1)那些服从肉欲的,固难免于定罪;但「如今那些在基督里的,就不定罪了。」脱了罪孽的怒气,就是人唯一无上的幸福。

(二)脱离法律。(2)因为「赐生命的圣灵的律,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,就使我脱离了罪和死的律了。」人在罪与死的律法以下,所受种种的压制束缚,实是不堪言状的。保罗在以上数章,是再三的申明,一旦从罪和死的律下得了解放,是何等的荣幸阿!

(三)灭绝罪身,(3-4)我们不但是不被定罪,脱离了法律,而且连那个能被定罪,受律法束缚的罪身,也灭绝了。这是因为「律法以肉体的软弱,有所不能行的,神就差遣他的儿子,成了罪身的形状,作了赎罪祭,就在肉体中定了罪的案。」基意即言,在我们的肉体中,既不能将罪消除,如是神就差他儿子,成为肉身,就在他的肉体中,将罪钉死,把我们的罪案就清除了。

(四)思念属灵。(5)属肉体的,是思念肉体的事,今既属灵,自然就思念属灵的事了。这是显而易见的,凡属肉体的,他一切的思念,皆不出乎肉体的范围之外,凡属灵的,一切的思想,自然也是极高尚的属灵的事体。人的思念既属乎灵,这人的心中,是何等快乐呢!

(五)生命平安。(6)人在律法下活着,服事情欲,终日思念肉体的事,那还有生命平安呢?圣徒既已脱离法律,减除罪身,所有思念,无非灵界中事;自然就再闻不见死的毒气了。这人的平安,岂是言语所能形容的呢!

(六)蒙神欢喜。(7-8)「原来体贴肉体的,是与神为仇;因为不服神的法,也是不能服。」如何能得神的欢喜呢?我们今日既是灭绝罪身,与神和好,再不服事肉体的情欲,能不蒙神的眷爱,得神的欢喜么?

(七)属乎圣灵。(9)保罗曾在哥林多前书二三章,将教徒分为三类:即属血气的;(林前二14)属肉体的;(林前三1)并属圣灵的。(林前三l)属血气的,是未得灵命的教徒。属肉体的,是已得灵命,却是注重物质,跟从基督为婴孩的。(林前三1)属灵的,就是那有高尚健全生命的信徒。此等信徒,亦即本处所言,超然于律法以上,已达圣境的信徒啦。

(八)身灵复活。(10-11)信基督者!虽不免有身体之死;且此身体亦是因罪而死。 即以元祖方命之罪,亦不免于死。(创三19)但这死亡终究必被生命吞灭。(林后五4)即在今日生存人世时,其身体也成了一个活泼生命的器具,正如本处所载:一则言及心灵的复活;(10)再则言及身体的复活。身灵既皆在主得了丰盛荣耀的生命,即是受了新生得了复生入了永生而与主同生同永了。

如此说来,赐生命的灵律,既在基督里释放了我,就使我们脱离了罪与死的律了。(2)以律法因着肉体,不能成功我们的义行。(3)唯在基督,使律法的义,成就在我们这不随肉体,只从圣灵的人身上。(4)因为肉体不服神的律法,也是不能服。(7)所以信徒高尚快乐自由荣耀的生活,是超出律法以上的,是已经脱离律法,灭绝罪身,满有属灵的思想,生命,与平安,蒙神欢喜,属乎圣灵,而有丰盛荣耀的新生命,这是何等的自由快乐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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